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绿地率及绿化规范标准编制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建设,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应当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报行政审批部门进行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审查。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