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河北人大网站和《河北日报》刊登。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