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河北人大网站和《河北日报》刊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