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河北人大网站和《河北日报》刊登。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