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协调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修改、暂停施行或者废止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