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协调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修改、暂停施行或者废止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