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当次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