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和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文本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