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对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表决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