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省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六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按时提交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