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餐厨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和农业生产、集贸市场产生的容易腐烂的有机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家庭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