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二)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三)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的;(四)阻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