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

(二)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

(三)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的;

(四)阻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