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