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与投放的工作机制,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督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