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