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漏、遗撒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