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