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