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村(居)委会应当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及时发现和劝阻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