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