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