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