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二条有效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处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