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各类园(景)区规划等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开展科学论证和调查评价。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