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