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