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十条已废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对高耗水的项目予以限制。各类园(景)区的建设应当与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入驻园(景)区的建设项目取用水量予以限定并向社会公示。禁止超过取用水量限额的建设项目进驻园(景)区。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