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库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保护管理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