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单位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和科学知识。在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倡导新时代节水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