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取水的,由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取水的,由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