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