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