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兴建农田水利工程未办理取水许可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