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用不同的水资源论证方式:(一)年取水量大于3万立方米(包括3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二)年取水量小于3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