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用不同的水资源论证方式:

(一)年取水量大于3万立方米(包括3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年取水量小于3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