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区域外调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依法限期封闭。但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地温空调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除外。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