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辖区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季度和年度用水指标完成情况。
县级水量分配方案、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对本地区内各类园(景)区的用水情况作单独规定。各类园(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区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用水指标完成情况。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