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排放污水等污染物;(二)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三)养殖畜禽;(四)堆放秸秆、粪便等杂物;(五)弃置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六)随意弃置病死畜禽;(七)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