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污水等污染物;

(二)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

(三)养殖畜禽;

(四)堆放秸秆、粪便等杂物;

(五)弃置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六)随意弃置病死畜禽;

(七)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