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