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的工程,下同)的单位或者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