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水平。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