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资金保障和补偿补贴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保洁员待遇补贴等。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