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农村生态环境,减少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并有权对污染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电话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