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工作,组织村民修改完善村规民约,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