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工作,组织村民修改完善村规民约,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