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