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