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将市外生活垃圾转移到本市倾倒、处理,或者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