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