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