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执行环卫作业标准,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及环保达标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开监管考核情况。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