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企业。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执行环卫作业标准,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及环保达标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开监管考核情况。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