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配套相应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