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配套相应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