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异地长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

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村民回馈等。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