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异地长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村民回馈等。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