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