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